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也稱香港海關牌照,是由香港海關總署金錢服務監理科依據2012年拟定的《打擊洗錢及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制定并頒發的合規牌照,“經營者”是指在港經營貨币兌換服務或彙款服務的個人或(企業)機構。這一牌照及其立法賦予監管機構适當的監管及執法權力和制定有關罰則,作爲改善、加強适用于金融機構打擊洗錢制度,使之與國際統一标準接軌,對于鞏固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至爲重要的作用。
香港作爲亞洲金融主要的市場同時也是全球人民币大的離岸中心,不論從監管架構的成熟度、公開交易的完善性、資産管理規模及金融産品的豐富性等方面,均處于國際前列,是衆多投資者的首選平台。每天,從香港實時的支付系統處理的人民币有8900億元,經港處理的人民币貿易結算交易額已超過2.3億元。香港市場執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企業或機構可以同時開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彙以及黃金等品種的交易。持有該牌照意味着在港貨币及外彙市場上獲得了“通行證”,可開展有關的貨币兌換服務,以爲投資者提供更好的價格和更高的效率,以及更加靈活方便的金融服務。
走向“一帶一路”國家的過程中,我國的實體企業勢必更多地利用境外期貨及衍生品市場進行風險管理。對于我國的期貨經營機構來說,協助這些企業參與境外市場,使其更平穩地“走出去”,既是責任,也是機遇和挑戰。
金錢服務是指貨币兌換服務或者彙款服務。
貨币兌換服務(money changing service)是指在香港作爲業務經營的貨币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于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币的零售業務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爲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及
(b) 隻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币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币的交易。
彙款服務(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爲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于一種交易的服務 —
(a) 将金錢或安排将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關長會在以下情況拒絕發出牌照,并會用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
(a) 申請人或申請人業務中一名或多過一名申請人未能通過适當人選判定;
(b) 拟使用的處所不适合經營金錢服務;或
(c) 申請人未能取得用以經營金錢服務的住宅處所的每名占用人的書面同意,可讓獲授權人進入該處所進行例行視察。
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服務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公司的注冊證書(CI)原件;
2: 申請公司的商業登記證(BR)原件;
3:申請公司董事以及股東的身份證或者護照清晰掃描件;
4: 申請公司董事以及股東的旅行證件(港澳通行證)清晰掃描件;
5:申請公司的公司章程兩份;
6:申請公司公司賬戶資料一份,能準确體現公司賬戶名稱以及賬戶号碼的。
7:公司業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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