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巴拿马关于银行业务的立法(经济和财政部1998年4月30日第52号法令,于2008年修订)规定了银行的许可,但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的许可,并且不包括管理银行业的监管规范。这个部门。
以上内容受《关于金融公司活动的基本法》(第42号)(2001年7月23日)第11条的约束。其中的7条规定,每个打算提供金融服务的人都必须获得经济和财政部的许可(自动许可,而不是银行业的许可)。
该部门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广泛活动的金融公司;
2.金融租赁机构;
3.汇款机构;
4.金融信息机构;
5.典当行的办公室。
6.附件中附有用于确认可靠性,证书,审核报告等其他要求的全部清单。
申请必须通过律师(具有在巴拿马执业的权利)提交,并包含以下信息(主要是来自民事登记簿的经核证的复印件):
1.姓名,家庭状况,申请人的家庭组成和申请人的地址,提供犯罪记录的证明等;
2.金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3.确认授权资金的可用性;
4.税号。